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2458号
原告: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525号附5号5栋2层C段1。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娜,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5000000元,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680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677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 判 长 韩 珊
人民 陪 审员 周 娟
人民 陪 审员 徐玉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