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保138号
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金汇东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娜,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四巷74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峰域鑫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分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潮峰域鑫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伊犁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伊犁分行解放路支行[账号:×××]内43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春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