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101财保9号
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73RK8E。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娜,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260M。
法定代表人:黄朝辉。
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山路(兵团)支行账号为3XX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西山路(兵团)支行账号为3XX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新疆潮峰域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佘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蕴
书 记 员 魏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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