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16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应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4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4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