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4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221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企业壹号公园J14号楼1幢1单元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1253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一、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支付货款人民币269548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8364元、执行费296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税务、保险、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税务、保险、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登记,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1767.5元,上述案款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本院委托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雄安新区白洋淀农村污水垃圾项目的中标情况及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发包人向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项目款项情况,被执行人虽中标了2019年实施的“雄安新区白洋淀农村污水、垃圾、厕所等环境问题一体化综合系统治理先行项目”,但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与被执行人有支付项目款项。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公司股权(股权数额:4500万元)出质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找到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执行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24789元(双方有互付义务,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66500元、反诉受理费11590元),实际申请执行标的2549320元(含迟延履行利息),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07552.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02执4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