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650号
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办事处团结村23栋503号。
法定代表人:杨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利、胡晓,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第1号综合楼2201房。
法定代表人:柳世斌。
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2019年4月1日,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3648元,由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尹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宇
书 记 员 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