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03执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变更放弃执行请求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是因本院作出(2022)湘020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2023年3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短信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3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2023年3月13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3年3月1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3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7086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0864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