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2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蓝田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雷孝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5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530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亘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王 牌
审判员 黄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培雯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