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与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524民初6958号 原告(反诉被告):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1幢1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博通公司支付尚欠地形图测绘服务费1,072,68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博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仁顺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决本案鉴定费用94,940.4元由博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博通公司无法完成其中标的福建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请求仁顺公司给予帮助。2020年7月,双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BAT[2020]),合同约定:仁顺公司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操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帮助博通公司完成福建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的龙涓乡22个村(龙房村、鹤林村、芹山村、长塔村、石塔村、湖陵村、举溪村、安美村、新岭村、新民村、珠塔村、灶坪村、内灶村、宝都村、吉山村、山后村、美岭村、碧岭村、西兴村、钱塘村、福黎村、长新村),桃舟乡8个村(桃舟村、吾培村、南坑村、莲山村、康随村、堂棣村、下格村、达新村)的1∶500地形图测绘工作,并上交质检合格的数据资料给博通公司。测绘范围包括:①龙涓乡22个村203图斑(6.865平方公里)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计价面积按构筑物(注:指围墙、道路、埕、简易房等)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计算。②桃舟乡8个村203图斑(1.92平方公里)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计价面积按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计算(面积以最终测量面积为准)。合同报酬为修补测按75,000元/平方公里,按村付款,博通公司检查合格付款60%,省质检站验收合格付款至90%,按省质检站检查意见整改完成并提交成果至业主方,付清余款;博通公司应及时对仁顺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质检,质检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支付测绘服务费,超出付款期限后每天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博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博通公司作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双方还就作业应执行的所有技术标准进行约定,其中包含《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专业技术书》。该技术书中的“6.4.2数据采集的内容分两种情况,一是居民地范围内部的,必须全要素采集,二是居民地外部的地物、地形要素采集,居民地外围只需采集机耕路等级以上的道路、大于15米宽河流和沟渠、较大的水塘、水库、湖泊、较大的道路和水系的附属设施。6.4.3数据采集的范围:本项目按2016年年度变更调查的201、202、203地类范围进行测绘调查和面积统计,对于201、202、203地类之外独立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则测量至宗地外10米范围。”因此,案涉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计价面积按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计算,不符合上述6.4.2和6.4.3的技术要求,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特别约定“面积以最终测量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仁顺公司依约完成了龙涓乡22个村13.0625平方公里、桃舟乡8个村5.342674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并将成果提交给博通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作出《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闽测质检(2020)第(294)号],上述测绘资料经合格检验。在仁顺公司提交测绘成果后,博通公司仅承认房屋等重点构筑物及其周边10米的测绘面积,不承认仁顺公司按技术要求必须测绘的其他面积及其费用,也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博通公司应于2021年1月9日之前付清全部服务费1,380,380元;但仅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207,699.71元(对应仁顺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开具发票240,420元,该发票尚余32,720.29元未付款)、2021年2月8日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24日支付50,000元(这两笔款项对应仁顺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开具发票200,000元,该发票尚余100,000元未付款)。博通公司尚应支付测绘服务费1,072,680元及其自2021年1月9日至还清之日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经多次催讨,博通公司拒不付款。 博通公司辩称: 一、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甲方作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中甲方是博通公司,甲方作业单位也是博通公司。鉴于博通公司址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工业园××幢××单元××层××号,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仁顺公司主张的测量面积和工作报酬严重不实,不得支持。1.案涉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测绘范围为203图斑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计价面积按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计算。仁顺公司诉状中提及的《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专业技术书》之中,第6.4.2条是针对不同的测绘对象规定不同的数据采集内容,第6.4.3条则是针对不同的地类规定不同的测绘范围,这与案涉合同的约定不相冲突,仁顺公司只须按照约定的测绘范围对203图斑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进行测绘即可;《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的测绘范围之外的地物、地形,与仁顺公司无关,仁顺公司也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测绘范围之外的报酬。《劳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五条中均明确仁顺公司的工作任务是“修补测”,进一步说明,仁顺公司的测绘范围就是协议所约定的203图斑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根据仁顺公司与博通公司对桃舟乡的实测面积核算,双方确认为3.07703273平方公里,而不是仁顺公司诉称的5.342674平方公里,相应的报酬为230,777.45元。2.《劳务合作协议》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测量方法必须采用解析法,对点位精细也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仁顺公司并未采用解析法。为此,博通公司多次要求仁顺公司按约提交采用解析法的测绘成果资料。但仁顺公司至今仍未提交,致使双方至今无法结算。3.案涉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仁顺公司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要求博通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仁顺公司至今未向博通公司开具并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向博通公司来函来电要求支付服务费。因此,博通公司根本不存在拖欠测绘服务费未付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仁顺公司主张按照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明显超过了其实际损失,应当调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仁顺公司应向博通公司赔付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的逾期交付项目测绘资料的违约金48,900元,并自2021年1月26日起继续按照每日300元标准支付逾期交付测绘成果的违约金,至其提交采用解析法的合格测绘成果之日止。《劳务合作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仁顺公司应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完成修补测工作并提交质检合格的数据资料。但仁顺公司直至2021年1月25日才提交项目测绘资料,逾期达163日;根据《劳务合作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仁顺公司应按每日3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即48,900元。同时,因该测绘资料不是采用解析法的合格测绘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因此,仁顺公司应当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每日300元至其提交采用解析法的合格测绘成果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鉴定的面积是错误的,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且设计书上也确定了面积。博通公司与业主方的合同也确定的面积,但是仁顺公司鉴定的面积与要求不符。因此,仁顺公司提供的过程资料确确实实没有仁顺公司所鉴定的面积内容。 六、仁顺公司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平面图与其提交给博通公司的不一样,且鉴定机构未对鉴定意见的依据进行说明。鉴定人员也没有相关鉴定资质。 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⒈判决认定仁顺公司向博通公司交付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福建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龙涓乡22个村、桃舟乡8个村的1:500地形图测绘数据资料;2.判决仁顺公司向博通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逾期交付项目测绘资料的违约金48,900元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300元/日计算至仁顺公司交付采用解析法测量的合格测绘成果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仁顺公司与博通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博通公司承担福建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的龙涓乡22个村、桃舟乡8个村的1∶500地形图测绘工作,并上交质检合格的数据资料给博通公司;上述项目应当采用解析法,房角点水平位置精度不大于±0.05m,地形点高程精度不大于±0.15m;仁顺公司应当于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修补测工作,并提交质检合格的数据资料;仁顺公司未依约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按300元/日支付违约金。但,仁顺公司并未依约采用解析法进行测量,至今也未提交采用解析法的测绘成果。2021年1月25日,仁顺公司才向博通公司提交测绘资料,逾期163日,应赔付违约金48,900元。同时,仁顺公司提交的测绘资料并非采用解析法测量的合格测绘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之要求;因此,仁顺公司应当支付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300元/日计算至提交采用解析法测量的合格测绘成果之日止的违约金。 仁顺公司辩称: 一、仁顺公司对涉案30个行政村测绘数据获得省质检合格负责,必须实行全要素测绘,不是修补测。1.案涉项目没有、也无法进行修补测(修测和补测)。修测是对他人已经测绘的材料进行修正,补测是对他人已经测绘的面积中未测的部分进行补充测绘,因博通公司提交给仁顺公司的测绘材料无法达到精度要求,根本无法使用,只能对30个村全测。2.技术规范要求全要素测绘。依《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专业技术书》6.4.2的要求,对居民地范围内部的必须全要素采集,对居民地外围采集机耕路等级以上的道路、大于15米宽河流和沟渠、较大的水塘、水库、湖泊、较大的道路和水系的附属设施。3.通过省级合格验收的测绘数据必须是全要素的,不存在单独区分构筑物外围10米数据的分项验收合格及其面积测算。4.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核心要素是构筑物设施,构筑物设施之外的面积相当于留白部分,必须利用构筑物设施测绘数据,再添加完成;不存在单独测绘非构筑物的事实。构筑物设施是指围墙、道路、埕、简易房等建筑设施,测绘中必须体现他们的“四至”(东西南北)数据。 二、本案计算测绘面积应以经过省质检合格的30个村的全要素测绘面积为准,不是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故双方协议特别约定以实测面积为准。以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计算测绘服务费不符合协议约定,不符合事实。因为仅对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测绘无法通过省质检验收合格,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在双方《劳务合作协议》第三条中特别约定“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三、本案的测绘成果已实现省质检合格的合同目的,不存在测绘中的解析法问题。1.省质检合格的检验结论中,不存在测绘方法问题。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本案测绘数据作出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闽测质检(2020)第(294)号]的检验结论:“经检验:成果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检验中未发现不合格品,各项参数质量评定均在‘合格’以上。经综合评定,‘福建省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1:500地形图测量)’成果质量判定为‘批合格’。”2.从博通公司委托仁顺公司测绘至测绘数据获得省质检合格的全过程,博通公司一直注重测绘精度及其成果,不存在测绘方法问题。博通公司生产项目负责人***在2020年7月7日下午与仁顺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中,确认“生产流程不重要”,要求“只要成果能过(省质检)就行”。同时,仁顺公司的《测绘成果检验意见反馈单》、支付桃舟乡部分测绘服务费用的《审批表》、2021年1月接受仁顺公司移交的桃舟乡8个村和龙涓乡22个村的全套测绘成果等材料中,博通公司也从不提及测绘方法(解析法等)问题。在项目已经通过合格验收、延迟2年多不支付测绘费用、构成严重违约被起诉后,博通公司才提出解析法问题,明显缺乏诚信。四、博通公司在2017年中标《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的总金额是24,187,500元,却拒绝按依省质检验收合格的实测数据结算工作量,不向仁顺公司支付测绘服务费100多万元,恶意明显。五、原仁顺公司依约在2020年8月15日前提交桃舟乡8个村的合格测绘数据,但博通公司未按协议支付服务费,先行违约。在2020年7月9日接受委托后,仁顺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8月11日向博通公司提交桃舟乡下格村、达新村、吾培村、莲山村4个村和桃舟村、南坑村、康随村、堂棣村4个村的合格测绘数据,该数据获得省质检第二阶段(8月份)的合格验收;在博通公司项目负责人***确认桃舟乡8个村的部分测绘面积与费用后,仁顺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博通公司告出具发票244,200元。但博通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经多次催促,其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207,699.71元,给仁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博通公司没有以村为单位检查测绘数据并支付服务费,对仁顺公司提交各村的测绘数据进行检查后,不仅未依照约定支付款项,还不承认、不支付构筑物设施外围10米之外必要的全要素测绘面积及其费用。六、仁顺公司在2020年8月完成龙涓乡测绘数据,为抗辩博通不检查、不付费等先行违约行为,仁顺公司依博通公司指示逐次提交数据;后,博通公司凭该数据通过省级合格质检后,至今不支付测绘费用,严重违约。省质检分为2020年6月、8月、12月三个批次,龙涓乡被安排中第三批次。在2020年8月完成龙涓乡测绘数据后,仁顺公司先行提交《12个村测绘数据》,10月21、22日分别提交龙涓乡18个村(实际为22个村,其中新岭村与新民村、鹤林村与芹山村、石塔村与湖陵村、举溪村与安美村,在测绘数据中各体现为一个村)居民地1020.dwg、1020含范围线.rar材料。在博通公司于11月3日提出《测绘成果检验意见反馈单》后,仁顺公司于11月19日提交修正后龙涓乡测绘成果,于12月30日提交鹤林村补测成果,完成全部测绘任务。该数据于12月31日获得省质检的合格验收(其中龙房村、宝都村、山后村、长新村测绘数据被省质检抽查到)。2021年1月25日,仁顺公司向博通公司移交桃舟乡8个村和龙涓乡22个村的全套测绘成果(地形图的电子档)。上述过程中,博通公司未能依约支付款项,严重违约。仁顺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开具200,000元发票,但博通公司仅在2021年2月8日、2022年1月24日各支付50,000元,拒绝支付其他测绘费用。综上,仁顺公司依约在2020年8月完成桃舟乡8个村的测绘数据并获得合格验收后,博通公司未依约付费,先行违约;仁顺公司在2020年8月完成龙涓乡22个村测绘数据,当年12月通过省质检,博通公司未依约付费,严重违约;博通公司应按30个村省质检合格的实际面积及其报酬支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仁顺公司是否已经依照合同要求完成案涉项目并向博通公司提交相关数据资料;二、仁顺公司要求博通公司支付地形图测绘服务费1,072,680元及自2021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博通公司要求仁顺公司支付至2021年1月25日的违约金48,900元及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300元/日计算至交付测绘成果之日止的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 2017年7月31日,博通公司中标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2020年7月,博通公司与仁顺公司协商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同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仁顺公司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操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帮助博通公司完成福建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的龙涓乡22个村(龙房村、鹤林村、芹山村、长塔村、石塔村、湖陵村、举溪村、安美村、新岭村、新民村、珠塔村、灶坪村、内灶村、宝都村、吉山村、山后村、美岭村、碧岭村、西兴村、钱塘村、福黎村、长新村),桃舟乡8个村(桃舟村、吾培村、南坑村、莲山村、康随村、堂棣村、下格村、达新村)的1∶500地形图测绘(修补测)工作,并上交质检合格的数据资料给博通公司。测绘范围包括:①龙涓乡22个村203图斑(6.865平方公里)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计价面积按构筑物(注:指围墙、道路、埕、简易房等)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计算。②桃舟乡8个村203图斑(1.92平方公里)内宗地及宗地周围10米范围内地形;计价面积按构筑物设施外围外扩10米进行计算(面积以最终测量面积为准)。测量方法采用解析法,房角点水平位置精度不大于±0.05m,地形点高程精度不大于±0.15m。 仁顺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福建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龙涓乡22个村、桃舟乡8个村的1∶500地形图修补测工作。仁顺公司未按约定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按每日300元支付违约金;超出约定期限达15日的,博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仁顺公司作业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按博通要求及时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博通公司不承担仁顺公司返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仁顺公司提交的成果经甲方检查不合格,或多次检查仍不合格,博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报酬为修补测按75,000元/平方公里,结算费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每次付款时,仁顺公司需要向博通公司提供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6%);按村付款,博通公司检查合格付款60%,省质检站验收合格付款至90%,按省质检站检查意见整改完成并提交成果至安溪县国土资源局(现安溪县自然资源局),付清余款。博通公司应当及时对仁顺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质检,质检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支付测绘服务费。超出付款期限后,每天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博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博通公司作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闽测质检(2020)第(294)号]《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1:500地形测量)成果质量判定为“批合格”。 自合同签订后,博通公司共支付测绘服务费307,699.71元,其中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207,699.71元,于2021年2月8日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月24日支付50,000元。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仁顺公司是否已经完成案涉项目并向博通公司提交相关测绘资料的问题? (一)仁顺公司提交龙涓乡测绘面积费用统计表、桃舟乡测绘面积与费用统计表、《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专业技术书》的部分内容、[闽测质检(2020)第(294)号]《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测绘面积的全部图形及数据光盘、测绘地形图、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籍和房屋调查项目成交公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测绘成果检验意见反馈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等证据复印件,以证明仁顺公司已完成案涉项目,并在省质检验收合格后根据博通公司进行资料调整、提交全套测绘成果。博通公司经质证后认为:1.对龙涓乡测绘面积费用统计表、桃舟乡测绘面积与费用统计表有异议,该统计表系仁顺公司自行出具,未与博通公司核对,博通公司也未收到相关测绘资料。2.《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专业技术书》与案涉协议并无冲突,案涉项目所需测绘内容应当由合同约定,不能由仁顺公司自行全部采集。3.《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仁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材料。4.数据光盘无法打开,对测绘面积的全部图形、测绘地形图有异议,仁顺公司未依照约定范围进行作业。5.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籍和房屋调查项目成交公告无异议。6.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案涉项目若是全测无法在2个月完成,正是因为有初步资料博通公司才要求2个月内完成;同时,案涉项目除解析法无法达到项目要求,所以合同中明确要求采用解析法。7.对测绘成果检验意见反馈单有异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测绘方法,无需在改正意见中再次强调。8.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仁顺公司提交的资料系过程资料,也说明龙涓乡部分资料未参与省质检。9.对项目资料移交清单有异议,该移交清单中所记载资料系过程资料。 (二)博通公司提交《劳务合作协议》、《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合同》、项目资料移交清单、成果资料接收情况说明、测绘图纸、整改督促函,以证明案涉项目对测绘范围、测绘方式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与安溪县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一致,但仁顺公司未能及时提交材料,且其提交的材料未依照约定的范围、方式进行测绘,也未验收合格。仁顺公司经质证后认为:1.对《劳务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明确约定测绘面积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2.对《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的约定与安溪县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与省质检要求也不一致,也与《劳务合作协议》中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的约定不一致。同时,合同2.3.2第一小点明确约定对部分特殊宗地才测绘10米内。3.对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资料接收情况说明、整改督促函的真实性有异议,仁顺公司已提交全部资料、经省质检检验,检验合格后经整改已移交完整资料;整改督促函系博通公司自己出具的。4.对测绘图纸有异议,图纸中的红线框部分系博通公司自行圈划的,与省质检标准、安溪县技术标准不一致。 (三)仁顺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项目中符合技术规范、用于验收合格的测绘面积及其所处位置进行鉴定;博通公司申请对案涉测绘是否采用解析法进行测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厦门闽矿测绘院鉴定,仁顺公司缴纳鉴定费用94,940.4元;2023年4月18日,厦门闽矿测绘院出具(2023)闽0524法鉴字009号司法鉴定委托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闽矿2023006)】,鉴定意见为:1.测绘面积共计16,980,288.706平方米,其中龙涓乡22个村测绘面积12,227,366.879平方米,桃舟乡8个村测绘面积4,752,921.827平方米。2.由于解析法测量是测量方法,只在测量过程中体现,厦门闽矿测绘院为全程参与,无法鉴定案涉工程是否采用解析法进行测量。仁顺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博通公司经质证认为:仁顺公司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平面图与提交给博通公司的不一致,且鉴意见书中未对其鉴定意见的依据进行说明,鉴定人员也无相关鉴定资质。 对此,本院认为:1.对《福建省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专业技术书》、《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测绘成果检验意见反馈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项目资料移交清单、《劳务合作协议》、《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安溪县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合同》、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可以看出案涉项目已经省质检检验合格,且该报告中明确对龙涓乡龙房村、山后村、宝都村、长新村等村落进行抽样,据此推定仁顺公司已经完成案涉项目,并提交相关材料。博通公司主张仁顺公司未提交案涉项目的测绘资料,明显与《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符,不予采信。3.博通公司对仁顺公司的测绘内容存在异议,但在仁顺公司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博通公司后,未及时提出异议,反而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验收,应当视为博通公司已对相关资料验收合格,并应当依照相关资料确定测绘面积。博通公司主张仁顺公司提交的相关测绘资料未经博通公司验收合格,不予采信。4.对厦门闽矿测绘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测绘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根据该司法鉴定委托测绘成果报告书,可以确定案涉项目的总面积为16,980,288.706平方米。博通公司对司法鉴定委托测绘成果报告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5.仁顺公司自认案涉项目系以解析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进行测绘,故仁顺公司虽已完成案涉项目,但其履行系属瑕疵履行。鉴于仁顺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已经省质检检验合格,博通公司要求仁顺公司提交采用解析法测量的地形图测绘数据资料,已无实际意义,不予支持。 二、关于仁顺公司是否及时提交相关测绘资料的问题? 仁顺公司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仁顺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外协队伍工作量明细表、付款申请单、外协单位申请审批表等证据,以证明博通公司违约在先的事实。博通公司经质证后认为:1.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博通公司中并无聊天记录中的相关材料内容。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仁顺公司未向博通公司要求付款、结算。在博通公司要求仁顺公司进行整改时,仁顺公司也未提交整改后的资料。3.对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外协队伍工作量明细表、付款申请单、外协单位申请审批表有异议,其中桃舟乡部分属实,但龙涓乡相关资料系2021年1月25日才提交。 对此,本院认为:1.庭审过程中,博通公司自认***系其公司生产部长,且安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外协队伍工作量明细表、付款申请单、外协单位申请审批表等证据均有***或博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故对上述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2.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看出,仁顺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提交桃舟乡部分的测绘资料,并于同年8月12日申请支付相关测绘服务费项,但博通公司直到该部分通过省质检后才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部分款项。故,可以确定博通公司先行违约。仁顺公司依此行使抗辩权。延迟龙涓乡部分的测绘作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仁顺公司已提交全部测绘资料的事实,博通公司要求仁顺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提交测绘成果之日止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关于博通公司应支付仁顺公司多少测绘服务费的问题? 博通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单、外协单位测绘服务费申请审批表、安溪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项目外协队伍工作量明细,以证明双方就案涉项目中的桃舟乡部分进行核算。对此,仁顺公司经质证后认为:1.付款申请单、外协单位测绘服务费申请审批表系博通公司的内部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可以证明本案测绘已达到省质检验收合格。2.安溪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项目外协队伍工作量明细是阶段性的付款明细,不是最终结算。 本院认为:1.上述证据与仁顺公司提交的交付款申请单、外协单位测绘服务费申请审批表、安溪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项目外协队伍工作量明细系属同一份证据,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已对桃舟乡部分进行核算,其核算结果虽与鉴定结果不一致,但该核算结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故案涉项目桃舟乡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为230,777.45元。3.案涉项目龙涓乡部分的测绘服务费未经双方结算,应参照鉴定意见进行确定,即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917,052.52元。4.仁顺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的相关资料已全部提交安溪县国土资源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故博通公司只需支付案涉工程总价款的90%。5.如上所述,仁顺公司未全部采用解析法进行测绘,系属瑕疵履行,酌情应扣除10%的测绘服务费。6.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博通公司已支付测绘服务费共计307,699.71元。7.双方当事人虽约定应先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仁顺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第二张发票后,博通公司至今未能全部支付相应款项。在案涉项目已通过省质检的情况下,博通公司以先开票后付款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截至庭审之日,博通公司应支付仁顺公司622,042.57元【(230,777.45元+917,052.52元)×90%×90%-307,699.71元】。 四、关于博通公司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1.根据仁顺公司诉求可以看出,仁顺公司只要求博通公司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违约金,即违约金的基数应为622,042.57元。2.双方当事人约定测绘服务费项的支付应当先开票后付款,出具发票后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付款;因此,参照双方当事人有关质检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测绘服务费的约定,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为仁顺公司出具第二张发票后第六个工作日起算,即2021年2月8日起算。3.双方当事人明确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即日万分之五),故应当依照约定来确定计算方式。博通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博通公司应支付以622,042.5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本院认为:仁顺公司支付的鉴定费用为94,940.4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对桃舟乡部分进行结算,故该部分的鉴定费用应当由仁顺公司承担,即26,574.6元【94,940.4元×4,752,921.827平方米/16,980,288.706平方米】,其余的鉴定费68,365.8元应当由博通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仁顺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尚欠测绘服务费622,042.57元及违约金(以622,042.5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鉴定费68,365.8元。 三、驳回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6元,由莆田市仁顺测绘有限公司负担5,605元,由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