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0111行审23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1幢1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2023]1104202307243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存在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2023]1104202307243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本院认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23]1104202307243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23]1104202307243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