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436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1幢1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玲,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
原告***与被告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2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