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2民初5008号
原告:赤峰利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水地商业街(桥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利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赤峰利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利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利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2元,由原告赤峰利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