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521民初16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住泉山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人。
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晋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晋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2023年3月16日,原告以被告***等已将所欠工程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晋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连 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