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867号 申请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945C。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9HJ887。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88号清大华创科技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110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90440.1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经线下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