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8民初395号
原告: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A座商业办公楼第8层8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1796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胜利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9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19.23元(原告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交20,394.23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新疆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