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晋仲调字2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宏祥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267.65元(含执行费5624.65元)至本院账户,且我院已将其中381643元退付给申请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晋仲调字288号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