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滁州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386号
申请人: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7247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2、13、15栋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767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洪武东路2888号(碧桂园.欧洲城.左岸春天)9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R7M4O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滁州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9184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691840元。
案件申请费3979元,由申请人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