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355号 原告: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7247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2、13、15栋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28767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6747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36763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7632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3年6月19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1日,实际主张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二在应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与被告二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就碧桂园欧洲城玖玺澜湾项目一期太阳能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达成一致,签订了《碧桂园欧洲城玖玺澜湾项目一期太阳能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碧桂园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为承包人。工程地点为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碧桂园欧洲城玖玺澜湾项目;工程内容包含太阳能的采购和安装工程:涉及楼栋1#、2#、3#、8#、9#、10#、11#、16#、18#、19#、20#、21#、27#和28#楼,合同价款暂定为2717280元,综合单价每套2040元;工期暂定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20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且施工管理人员进场2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进度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后45天审定并完成支付;施工管理人员进场4个月后,支付至合同价款60%作为进度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后45天审定并完成支付;安装工程完成且系统调试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85%作为进度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后45天审定并完成支付;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4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留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就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与原告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璟能源技术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涵璟能源技术公司,单价每套1840元,合同金额245088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按照碧桂园付款到账金额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质保金81518.4元二年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无息退还。另外约定,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与被告二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欧洲城玖玺澜湾一期太阳能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原告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接。双方还就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施工,工程于2021年9月20日顺利竣工验收。2022年9月20日,二被告进行结算并确认最终结算价格为2717280元。截至今日,被告二碧桂园房地产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635761.6元,剩余81518.4元未支付。而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只支付原告涵璟能源技术公司2083248元,尚欠367632元未付。原告就该款项多次向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进行催要,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以被告二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未付予以拒绝。原告涵璟能源技术公司认为,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二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欠付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对被告一新奥新能源工程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义务。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争议管辖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该合同的签订地址为廊坊市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与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碧桂园玖玺澜湾项目一期太阳能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条款,由乙方全部承接”,结合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碧桂园欧洲城玖玺澜湾项目一期太阳能采购及安装工程》,该份《购销合同》包含太阳能设备施工与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南京涵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与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该份合同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与前述《购销合同》针对同一工程和同一项目,涉及的工程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