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铭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南方宇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南铭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南方宇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铭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10月28日分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将该房屋进行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韶山西路186号馨香园9栋2**0502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10007619、2010007620),该房产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在变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该房屋以以拍卖底价522076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还于2021年3月8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和收益类保险信息,经反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铭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无固定期限。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10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52932.95元,尚有830856.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朱 青 书记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