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5579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