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发,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株洲丛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03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