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4111号之二
原告: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封刀岭社区星沙大道与开元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告:***,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男,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之夫。
被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县。
原告湖南嵘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禄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4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嵘禄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沙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小区X栋XX房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解除对被告***、***、***的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嵘禄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并与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嵘禄公司要求本院继续查封其名下房产的亦表示同意,原告嵘禄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所有保全措施;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雅阁牌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大众牌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翼虎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