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260号
申请人: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88028016U,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金江新村新屋湾、老屋冲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珣,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芙蓉盛世花园********。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人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50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509.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68元,由申请人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