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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55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裕祥,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红,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1号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20楼2001房。
法定代表人:戢展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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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