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115号 申请人: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163866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诉前保全需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本院依法告知其提供上述情形的相关线索,但其未提供,故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