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115号
申请人: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163866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诉前保全需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本院依法告知其提供上述情形的相关线索,但其未提供,故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渭南市瑞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