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556号
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交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已交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渭南盛世中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