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966号
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大兆村韦鸣路兴隆停车场院内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27号创新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陕西世拓博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