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173号
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院内库房5号货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JLUJ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27号创新创业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22216174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远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