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铖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财保134号

申请人: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原棉纺厂片区B地块第43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HW7C032。

法定代表人:刘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技园3栋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BMG9T。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希望城2号楼7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5EUXX8。

负责人:王大敖,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所有的价值93727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533023181820200000211)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九十三万七千二百七十三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鸿宇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