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2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1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708.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