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2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魁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1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708.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