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3089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杰斯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结果
原告四川杰斯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组织及日期
审 判 员 熊秋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