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财保42号
申请人:湖北星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谌家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宋**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张明扬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人湖北星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星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随州南关口支行1805××××2822账户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星威干粉砂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皮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