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1377号之一
原告: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原告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0元,减半收取12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30元,由原告南通富海环保设备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