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保86号
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3340698,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529297,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14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湘0302民初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