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864号之一
原告: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响水乡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7433406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永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652929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2096元,由原告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