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保8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响水乡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永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湖南九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2月1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3600××××01_1。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3600××××01_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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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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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