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恢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冀110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