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行申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卢援助,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松,许振鹏,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宋立刚,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一审第三人:宋文彦,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冀11行终7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窦淑霞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