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保9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新,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99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