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列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