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吉视传媒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02民初2225号 原告: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073326327Y。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视传媒某公司。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黄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X7952392177。 被告:吉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褚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X7270983287。 原告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视传媒某公司、吉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