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02民初2225号
原告: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073326327Y。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视传媒某公司。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黄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X7952392177。
被告:吉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褚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XXXX7270983287。
原告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视传媒某公司、吉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通誉球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