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委办公楼*楼西半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十堰东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茅箭区白浪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四通公司)、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公司)、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寅公司)、十堰东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盈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2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下列义务:1、宏程四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利息。2、千翔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宏程四通公司欠付***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鼎寅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宏程四通公司欠付***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宏程四通公司欠付***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宏程四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千翔公司负担6100元,由鼎寅公司负担6100元,由***、***负担6100元。7、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协商处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