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执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翁同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委办公楼*楼西半部。
法定代表人:董启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蒲万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小河村*组。
法定代表人:刘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刘隆启,男,汉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车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刘隆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2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在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50号11幢(1-3)-1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7951号1328.59平方米房产。
二、查封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在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重庆路50号8幢1-1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7946号473.63平方米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承勇
审判员 柯贤文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