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执恢22号
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刘隆启:
申请执行人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阳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北宏程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四通公司)、湖北千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公司)、十堰鼎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寅公司)、***、刘隆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从被执行人鼎寅公司账户扣划50万元;于2019年9月10日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219470.35元;于2019年9月10日从被执行人刘隆启账户两笔扣划15万元。2021年3月5日,本院从千翔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鹰公司)、熊军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20)鄂03执92号】中扣划了执行款44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本案应执行标的5666527元,实际执行到位5269470.35元(含5261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阳阳律师事务所放弃剩余部分。至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2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