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322民初2655号
原告:襄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襄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因双方和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54元,减半收取计461.77元,由原告襄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