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终36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2P2E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TE5A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8110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均同意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此外,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准许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 三、准许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第一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85元,由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5.22元,减半收取6842.61元,由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