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9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粤0112民初17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灿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9日以(2024)粤0112执保2858号进行执前督促,并于2024年10月17日以(2024)粤0112执9637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立案执行前已因他案被冻结,本院以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执前督促立案之日起一年)。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案件,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强制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