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民终7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隆达花园一期5栋2门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金港大街900号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D区302-66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5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5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