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5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天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