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财保21号
申请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申请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235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子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